学生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若学生工自离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
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