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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000块钱退休金,没有房子的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房产纠纷
2023-12-22 16:43:24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一、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三、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一、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三、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 申请廉租房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方米以下
  • 可以申请,但具体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您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
  • 您好,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请问方便说下具体情况么
  • 关于退休盛情廉租房的事情、请直接咨询房管局
  • 你好,可以询问当地房管部门
  • 只要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标准即可办理申请手续。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标准即可办理申请手续。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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