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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被损坏,小区物业该负责吗?

房产纠纷
2023-12-17 11:58: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虽然不属于公共设施,但是因为楼顶嗯是属于危险区域和公共区域,物业应当尽到维护管理的义务,物业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造成太阳能被损坏的,物业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如果有第三人侵权的物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小区住户在楼顶安装太阳能是合法的。
    楼顶是公用面积,可以合法安装太阳能。
    住宅楼的顶层属共用部位,为住宅楼业主所共有,并且一切业主都要承当相应的维修颐养义务。由于太阳能热水器的装置会招致屋面防水性能以及其它设备遭到一定水平的损坏,因而,这类问题应由相关业主与顶层业主协商,就有关义务义务达成共识后再停止装置。
    太阳能热水器是利用太阳光将水温加热的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分为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和平板式太阳能热水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楼顶漏水可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
    超过保修期,楼顶漏水等情形应当通过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来维护。
    而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资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当事人首先向物业公司报修,由物业公司直接或是会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由专门的工程人员会同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去现场查勘,进行认证是否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一旦认定符合规定,即可安排维修。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楼顶漏水可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
    超过保修期,楼顶漏水等情形应当通过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来维护。
    而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资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当事人首先向物业公司报修,由物业公司直接或是会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由专门的工程人员会同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去现场查勘,进行认证是否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一旦认定符合规定,即可安排维修。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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