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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个号,又卖了,但是被第一个号主找回了,我会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23-12-18 16:13: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这样的事情,协商不成,需要去法院起诉
  • 第一个号主会有责任,你的责任几乎没有
  • 一方多卖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分析: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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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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