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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跳过劳动监察直接审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23-12-17 14:45: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情况,依法仲裁
  • 劳动仲裁需要找劳动局。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会先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跳过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当事人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劳动仲裁:先提出仲裁的申请;如果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的,然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再开庭审理,由各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最后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劳动仲裁需要找劳动局。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会先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跳过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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