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一名工作近十年的员工,公司情况简单介绍如下:1、我是97年进入XXXX公司的,但那时此公司没有在大陆注册,我同其他几个同事一直在此公司一个下属厂办公,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以下属厂的名义于2002年开始为我们买了社会保险,公司承诺我们表面上是厂里的员工但实质上XXXX公司的员工。直到2004年4月此公司在大陆正式注册并成立现在的YYYY公司,公司要求我们所有2004年4月进此公司的员工填写了一张辞职通知书然后正式与新成立的YYYY公司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当时我们提出要求公司将之前的工龄买断然后再与公司签定新的合同,当时公司又口头承诺若以后发生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会将以前的工龄经济补偿金补给员工。员工迫于无奈就签定了第一年的劳动合同。2.2005年4月1日签定第二年劳动合同时却发生了公司不跟一老员工(一文员)续签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到期不与之续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补偿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一批已签订第二年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就对第一年公司对员工的承诺提出的质疑问,但公司没有给任何书面上的文件对此进行协议,第二批劳动合同应于2006年4月1日到期,但公司今年决定所有新老员工从2006年1月开始签定第三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便于管理和劳动局的要求,但已有十年左右工龄的大部分员工这次没有按公司要求签定第三年劳动合同(2006年1月到12月),并提出公司再与他们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前将2004年前的工龄经济补偿发给我们这些老员工,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出答复,只是安排几个部门经理进行过多次口头说服,但我们都没有妥协。3.公司于3月10日发了一封密件给我们这些没有签定2006年的老员工,通知我们这些老员工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4月1日)即将到期,请尽快与公司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其言外之意就是说如果我们于4月1日不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的话就按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