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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给宁波一家服装厂下了一张价值52万人民币的西装定单。工厂和外贸因种种原因也没有签合同。出货时外贸公司做门对门业务,派集装箱直接到工厂收货。工厂和集装箱司机索取收据,可司机说一个集装箱就一张收据,该工厂的货只是该集装箱一部分,他们还要到别的地方装货,所以不能提供收据。工厂就和外贸公司联系,外贸公司让工厂发货,说工厂发货后可凭发票到外贸公司拿货款。工厂出货后向外贸公司交了全额发票,外贸公司也拿发票进行了抵扣,可当工厂去和他们要货款时他们却以没有收到国外客户款为由迟迟不付款。工厂于2005年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外贸公司付款。可最后法庭却以工厂和外贸没有合同为由,判工厂和外贸公司买卖业务关系部成立而驳回了工厂的上诉。尽管工厂和外贸没有合同,也没有收货凭据,可外贸公司收了工厂的发票并进行了抵扣,时间已达一年之久。他们的买卖关系不是已经显而易见的了吗?我们不明白法庭为何会这样判决?请问律师,法庭的判决是否合理?工厂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企业
2006-03-14 23:04: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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