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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4号上午8:30~9:30时,本受害人李**在对掏金船的下水架进行正常检修和更换挖斗时,由于支撑下水架的木枕突然断裂,导致我受害人被拴船的钢绳反弹抛入空中,从空中坠落时与下水架发生强烈碰撞后落入水中,致使本人右手胳膊粉碎性骨折及头部左前额等多处严重受伤,并于7月27日在灵川骨伤医院动了第一次手术,左前额缝合两针,右手胳膊植入七枚钢钉和一块钢板以作手臂固定,第一次手术费用均为赵**们负担.于8月15出院,出院时赵**支付了3000元的后续医疗费,经询间主治医师唐医师得知取出右手胳膊植入七枚钢钉和钢板必须要到一年后右手胳膊粉碎性骨折处完全瘉合康复方可,否则将导致终身残疾而丧失劳动力.

民事相关
2006-03-16 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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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