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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9月份,我离开原单位去新的单位工作,在10月份我到原单位去办理手续,当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办事人员给我说:我和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后就写了一个说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他们就办有关手续.可就在2006年的过年前夕去问手续还没有办好,后来听说,人力资源部当时再办养老保险时把我的给漏办了,现在我要走就要补办,所以时间很长(也就在这时,亲自办事的人员也的了非常严重的病).这个事就一直拖到现在2006年3月份,我在三月份打电话去问原单位人力资源部,他们的领导给我说,要我把企业给我交的一年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交了,才能办手续,而且还有教育费.可我觉得我在为单位服务了还要我交那部分钱吗?还有当时签的合同是5年,在当时的格式合同上他们还加了几条,(就是在合同期不满时走的要交养老保险等几条,当时咨询了律师说着几条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无效,我就签了那个合同.

经济相关
2006-03-14 14:47: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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