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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我已经看到反馈,我的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过来

劳动纠纷
2023-12-04 15:33: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资的税金,不应该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应以你们认定其工资发生,即计提工资的时间为准,否则如果积累一段时间的工资然后发放,会让员工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职工工资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们应该每个月算出其固定工资和其他工资,合并申报纳税,至于实际发放的时间等因素,不应该影响收入认定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份工资计算的。
    三个月发一次工资,要分月计算每月不超过1600元就不用上税。
    计算工资与什么时候发工资不是一回事。上税和会计核算的期间不会因为没发工资就随之延后。
    设应付工资科目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
  • 法律分析:是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申报是在次月十五日内进行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进行税款的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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