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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去年8月份的纠纷,被打至左侧鼻骨骨折,面部缝针8针,当时报案并通过调解和解,对方同意赔偿,并未做伤情鉴定,至今未收到赔偿款,想追究其责任,上周去了当初报案的派出所,申请做鉴定,说时间太长了,并且看病历记录和面部伤疤不够4.5厘米,只能走民事纠纷,是这样吗

损害赔偿
2023-12-04 20:28:4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有两个伤害后果,是否构成轻伤,要考虑这两个伤害后果:鼻骨是粉碎性骨折还是线性骨折。如果是线性骨折,是否伴有明显移位。从派出所的答复来看,骨折可能不构成轻伤,面部斑痕也达不到轻伤的标准。所以刑事案件立不上,因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已经和解,所以就不再给予治安处罚。对方不履行赔偿和解协议,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派出所的答复是正确的。
  •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当时的诊断记录都有留存的话,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根据鉴定部门结论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申请伤情鉴定,有骨折,结合片子应该构成轻伤
  • 这个问题还是要看骨折是否构成轻伤
    追问:诊断是左侧鼻骨骨折,去了鉴定处,说不是粉碎性骨折不够轻伤
  • 伤情鉴定不是以创口缝合的针数来计算,而是以创口或者疤痕的长度来计算的。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建议及时报案并做法医鉴定,如果在轻伤以上,则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走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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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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