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4月份进入一间玩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中层管理,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填写过一张进厂个人履历表,入厂后工资一直足额支付,但加班费有时出几成有时分文不付,公司也没诚诺何时支付余下的加班费,我为了保住饭碗一直不敢出声。现在我想向公司要回余下的加班费,但是我已经离开公司有一年了,又怕过了诉讼期。请问律师我可否引用广东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20日 第13条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我可不可以用以上条文申请仲裁向公司要回余下加班费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