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2月底,本人的2位主管领导、公司人事经理与我谈话:对本人做出降职降薪处理,理由是:2005年的管理人员考核中得分最低(80多分),应属于末位淘汰。但跟据本公司所发的《2005年度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安排》中所述81~90分属于二等(称职),据此本人对于公司的处理表示了不同意。公司除了谈话外并未给与任何的书面通知,但本月工资已经是降职后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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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双方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公示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单位同意而不去上班,单位可以旷工论.以旷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您应照常上班,对单位不合理的决定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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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