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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8.26同甲方签定了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自愿将在公司的17000股份转让给我,并约定由我代办甲方的特殊工种、退休、托管(不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移交社保部门等待退休)相关手续。如未办成特殊工种退休托管相关手续此协议不生效。2.甲方向公司写的申请书言明:1950.1出生,应于2005.2正式退休,向劳动部门提供的个人人事档案资料(复印件)也是1950.1出生.3.我先后于2003.12.31和2004.1.14将甲方按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托管到社保局直到2005.1.31并缴纳所有费用(我个人为甲方缴纳)7130元.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当时都认可.但在2006.3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均说甲方未到退休年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也未出任何文件取消甲方的特殊工种以及取缔甲方托管的相关手续.因为有此二手续随时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据可靠消息甲方已正式退休,但到相关查不到.4.2003.8.29我支付甲方5000元现金入股部分的现金,又于2004.3.25前后二次支付给甲方4600元,并于当天写一份保证书言明:与公司了结一切经济手续,无欠一分,本人与公司脱离股东关系,本人于2005.2退休,由公司协助办理.5.2004年由于公司股份急聚增值在原有基础上增值4倍多6.2005.2甲方采取多种其他措施,退休证未拿到.7.2005.5.8甲方伙同其他股东以我未在工商局过户所转让的股份为由,非法罢免了我公司法人代表资格(董事长),但公司已发股份转让通告,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我)签发出资证明书.8.2005.11甲方以此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认定该转让条件未达成,协议无效.9.经过双方多次上庭辩论,法院认定为附条件合同,按民则见75条和合同法45条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双方返还财产.10.口头判决,还未出正式判决书.

知识产权
2006-03-14 09:02: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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