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拓展资料
职工
工伤赔偿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医疗期届满;
3、已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4、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所需资料
1、受伤者身份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院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表,专科检查表,辅助检查表,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病历需到住院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复印并盖公章;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
8、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核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