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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动了胃癌手术后,几次反应肚子胀没及时处理算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23-11-16 10:00: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胃癌是可以治好的,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过度医疗:治疗过程中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疾病的治疗超出了客观上应该进行治疗的极限尺度和范畴的治疗行为,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手术、过度放化疗、过度用药、过度护理等等。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于好转还是加重病情的伤害。医疗过程中需要看诊疗方案是否遵循无伤害原则,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能减轻患者的痛苦、延长患者的寿命等,现在病人什么情况了,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们
  •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一判断。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
    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这个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后才能决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
  • 后果怎样?医学专业性很强,可复印病历给我分析,本人外科学硕士、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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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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