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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描述: 我和一批同事04年先后与A集团公司签定合同,当时业务属A下一个事业部(集团公司名义),05年1月1日业务转入独立法人子公司B公司(A控股),06年1月1日起业务转入独立法人子公司C四川公司(A控股),C公司现分四川和杭州两块。04年签定的合同一年到期,基本上都没有续签至今。目前,3月份公司方拟采取方式(对杭州部分):解除之前合同,改签C公司的合同,不涉及补偿问题,社保按杭州标准交纳(杭州与四川标准有出入),职工与A公司签定代缴协议,其他都C公司制度执行。并且让A公司出具证明,让C公司承认之前的员工工龄。具体的举个例子:有以下两种情形1、04.3.8与A公司签定劳动关系,到期05.3.8,工资一直A公司支付;05.1.1起转入B公司,合同未签,也没将原合同解除,工资由B支付;06.1.1转C公司,工资由C公司支付,至今未签定或补合同。也没有相应的合同解除证明、重新签定发生。 情形204.3.8与A公司签定劳动关系,到期05.3.8,工资一直A公司支付;05.1.1起转入B公司,合同未签,工资由B支付,3月份A公司出具了到期终止的证明,到了05年11月B公司补签劳动合同起止时间:05.3.9~06.3.9;06.1.1起转C公司,工资由C公司支付,第二份合同如继续适用则是现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员工方不同意公司方案提议以下几种方案:①先终止与A、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新的与C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再公司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就涉及工资、缴费问题参照在A公司当时的标准和规定。② 由A公司与C公司签定协议,明确用人关系,A公司再与这部分员工签定合同,保证员工利益。但是公司以下列为依据,拒绝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颁布日期:19950804  实施日期:19950804  颁布单位:劳动部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这样就是说要继续签合同的话,就是没有任何的补偿。如果不续签,则可以得到前面的经济补偿,而前提的不能继续留在公司。

婚姻家庭
2006-03-11 09:23: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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