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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学校教室,一个孩子躺在地上,这时上课铃声正好响了,另一个孩子小跑回座位,结果被躺着的孩子拌倒了,摔下来正好摔在躺着的孩子身上,结果把躺着的孩子的牙齿磕掉一点,请问责任怎么划分

损害赔偿
2023-10-26 13:12:3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讲下具体情况。
  • 你好,遇到这种事情要及时报警处理。
  • 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协商解决
  • 你好,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的

  • 1、谁的行为致伤,行为人负责;行为人未成年的,其监护人(家长)负责
    2、自己导致受伤的,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学校相关设施安全存在问题导致伤害等,学校有过错,学校负责
    3、当事人是否未成年人。已成年的,自己负责;未成年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当事学生的监护长(家长)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需要看学校的监控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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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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