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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在商品房买中,买受人占有权受保护之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之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根据合同法来判断。此种合同在民法学上被看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产生合同之债进而导致物权变动。而依《物权法》之15条规定可知,登记并非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即使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依然有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写的《物权法条纹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在分析此条规定时举例补充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已经生效,但双方并未办理登记手续,依该法房屋所有权并不能发生转移,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在此,有个问题是,此处之占有权受保护之法律依据何在? 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一种是有权占有,主要是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例如根据运输合同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当然基于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发生房屋交付进而买受人占有房屋的,当然属于有权占有。既然为有权占有,买受人对防之占有权理应得到保护。《物权法》在占有一编中第241条以及245条之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买受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占有房屋的,其占有权受物权法保护/ 总结一句话 :登记,只是针对产权变动而非合同效力,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纠纷
2007-08-28 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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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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