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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现场认定证人不作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3-10-22 16:44:0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问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了吗?
  • 工伤找不到证人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证明。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辅助性证据,并非是必要因素。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地受伤证人拒不做证,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作证,也可以收集其他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 法律分析:可以提供在场人员姓名,请求人社局调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证人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的情形,人社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职工可以提供信息,请求人社局进行核实。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拒绝作证的,可以提供证人的姓名,请求人社局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劳动局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工伤证人不配合则职工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资料到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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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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