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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侵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极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你怎么理解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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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09:31: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观点理解有偏差
  • 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这个属于管辖的规定,并不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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