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
1、承诺不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没有在要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被撤回。需注意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有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