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
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复垦规定》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在
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