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1月在长庆石化公司上班以后,一直被长庆石化公司以其三级单位”长炼科贸“名义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而转借其主业单位(咸阳长庆石化公司)和其单位正式工人一起上班(其单位正式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公司单方写好,我们只是签字,合同没有明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只是在其中模糊的说明:“劳务合同工”按劳务合同工待遇;劳动合同工按劳动合同工待遇;公司把我们的工资是订死的;不论工龄,所有劳务工待遇一个样,奖金为公司全部员工平均奖金的 60% 有的时候还达不到这个数字!其他的费用也不说明原因:都要比公司正式工人(“劳动合同工”)少好多,公司2004年集资的时候也是把我们分开,正式工人集资10000元,我们只能集资5000,每次的“分红”我们也只能分到正式工人的一半;公司的合同我们签字以后就在也不见了,从来没有给我们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