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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04年5月在某地打工时与受害人康某相识,同年6月马某、康某二人来到康某家居住地合伙打工,并在该地康某家居住。2004年8月中旬某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马某饭后回到受害人康某住宅,见康某正在房间看电视,便向康某索要一起打工的工钱480元(因马某知道康某已结清工钱),康某不同意给马某结工钱,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推搡中,康某从卧室内的火墙上拿起一木棒打在马某的肩部一下,马某随即抢过木棍击打康某头部一棒,将康某打倒在地,又连续用木棍击打康某的头部数次,后将木棒扔在康某卧室内火墙北侧的内装有水的塑料桶内,此时又看见康某卧室地面上有一根户外铁芯平行电话线,便拿上勒康某的颈部,看见康某的床头有活动扳手和螺丝刀,便在电话线两头分别捆绑活动扳手和螺丝刀,继续勒康某颈部,并在颈部缠绕打结,至康某死亡,(经尸体检验,头部钝器创伤与机械性窒息均为致命伤),后用床上的棉被和床垫将尸体覆盖隐藏。在覆盖尸体的过程中发现康某床上有一邮政储蓄存折,产生从存折内取钱的想法,随之将存折据为己有。 尔后在康某所穿衣服内找身份证时,掏出现金93元,发现康某身份证夹在存折内,拿上康某的手机、邮政储蓄存折、现金,在户外开上康某的小四轮拖拉机逃离现场,后将拖拉机卖掉,并先后取出存折中的4900元钱。马某作案后潜逃至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实事,相关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尸体检验报告、尸体DNA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 本案杀人起因、动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杀人动机是义愤杀人,从未供述是为抢劫款物而杀人。

损害赔偿
2006-03-08 23:52: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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