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技术服务中心的一名员工,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我们单位大幅度的裁员,单位就单方面的要给我们孕妇放假,每个月只给我们开400元钱的最低工资,其中有4个孕妇签了这个协议,我们有3个孕妇没同意。后经协商,我们和单位签了一个每个月给我开50%工资的协议,保险全部由单位给我们上,但站长和我们说,这个需要向北京申请,让我们先回家等信。(在这期间,另两个孕妇已经生产,现在在家休产假)但在2月末的时候,单位给我打来电话要和我谈谈;结果他们和我说,由于现在沈阳没有工作岗位了,要让我一个怀孕7个月的孕妇去北京工作,而且每个月只开1945元的工资(在没扣税和四险一金),也不能提供住宿等一系列保障;要不然就签那个400元钱的协议,我是两个条件都没同意。

证券投资
2006-03-07 14:31: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作出裁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且给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劳动法有关规定去操作,而与其孕妇重新签订劳动协议,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工作的安排作出了补充协议,如该协议是双方签字,视为有效。故她们不能就此问题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而您的问题是不同意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在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调动工作,显然单位在此事处理上有些欠妥,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们所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收取代理费最低为1200元。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