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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公司要求要在指定都银行办理工资卡出了车后算不算工伤

劳动纠纷
2023-09-16 11:39: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工资:
    (1)、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支付协议书;
    (2)、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4)、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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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通肇事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果是受公司的指派或工作要求,下班后去办工资卡或者是上下班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链接: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工资:
    (1)、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支付协议书;
    (2)、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4)、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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