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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屋顶光伏遮挡我家采光如何是好

房产纠纷
2023-09-15 10:10: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和对方协商处理让对方把光伏换个地方。
    追问:都建设上了就差并网了,怎么可能呢
  • 灯光扰民投诉的问题还是要找街道或居委会协调,同时也可以考虑人民法院,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邻居建的房子挡住采光了可以要求其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相邻权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典的相邻权和法律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民法典》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目前,法律暂无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权的距离,需要保证房屋能够采到光。
    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
    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分析,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
    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北*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
    结合相关判例,北*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北*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
    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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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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