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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0号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当时中介、房东、我各持一份,合同里注明了“在租赁期内,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除了退还押金和租金外,还得同时支付合同总租金的20%违约金给乙方”。 在2007年7月30号,我在原合同(我执有的那份)纸张背面空白处写了续租合同:双方同意续租一年到2008年7月29日的内容,同时注明租赁地址,租金和支付方式,其他约定按原原合同执行(注明原合同编号),并签署了甲、乙方的名字,但当时只签一份,合同现在我手上。 我的租金交了8、9、10月份的钱,现在房东说不想租给我,想更高价租给别人。 我的续租合同是否有效, 房东是否已经是违约? 请大家帮帮我解答,非常感谢!

房产纠纷
2007-08-27 2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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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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