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经朋友介绍回到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唐山产品管理中心从事零配件管理工作,因工作认真踏实,公司于2005年3月8日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05年9月30日时,该中心售后服务经理突然提出将我辞退,而且没有任何理由,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也一直没有给予解决,无奈之下,我将该公司告到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中途因被诉单位在唐山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变更过一次被诉人,最终于2006年3月1日仲裁委员会给予了答复,称对方同意给予我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