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用工一般不是确立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