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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知道怎么去开,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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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12:08: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证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当地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会、卫生所、医院出具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可以协商 解决是
  • 法律分析:死亡证明需要由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来出具,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办理。家属如果遗失了相关的死亡证明,可以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办。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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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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