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当然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领养的小孩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领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2、对被领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