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入职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方式进行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
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
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
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