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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病历和相关医疗记录能做死亡鉴定吗

医疗纠纷
2023-08-19 11:37:40
共有20位律师解答
  • 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检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每日清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死亡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所有病历。院前急救的,还包括住院病历之外的院前急救病历,门诊病历。患者不幸死亡的,看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是否有异议,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需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冷藏条件的,在7日之内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拒绝尸检的,由拒绝尸检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尸检程序很重要,涉及到许多问题,特别是赔偿,不要自作主张,赔偿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死者的年龄、被扶养人、住院时间长短等等,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此, 赔偿项目不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重点,该不该赔按什么标准赔偿才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的程序、法律问题、医学问题比较多,稍有不慎,全盘皆输,最好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在委托我们介入之前,尽量不要惊动医院,否则很难搜集到客观真实的证据,协助你们处理,共同努力,才有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不能做死因鉴定,死因鉴定必须得解剖尸体。如果你是问的医疗损害鉴定,能不能做需分析病历明确,我专做医疗案件,可风险代理起诉。如需帮助可将患者所有病历做成一个PDF发给我,免费分析医院责任。
  • 不可以,不同的医生往往对疾病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在病历叙述中,或多或少的会夹杂一点个人对疾病的观点。针对死亡病人,那就需要客观、真实的数据来分析
  • 这需要结合病历具体分析能否做医疗损害鉴定,死亡鉴定实际是尸检,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的。
  • 可以的,如果有已故人的病历材料,可以对已故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 你好 请问 死亡原因是什么 需要赔偿什么吗
  • 可以的,你可以来信息讲一讲具体案件情况。
  • 你好,详细沟通,方便更好为你解答
  • 你好,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起诉维权
  • 你好,你是咨询做医疗鉴定的案子
  • 诊断是什么疾病,出现什么问题?
  • 你好具体说一下你的这个阶段啊
  • 什么原因死亡,详细了解下
  • 你好,现在是什么状况呢
  • 没有病历本、甚至没有住院经历的,就不可能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因为不管你是工伤、交通事故、行政治安、军人伤残等级鉴定的,据需要病历和住院(轻微伤不一定就要住院,而对于最轻的十级伤残就是有住院治疗的必须了)治疗、康复后进行的。
    而所有的十级制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应的物理检查报告(片子)的。
    当然如果你是残疾人,要做残疾人联合会四级制残疾人等级鉴定的,那是不要病历了。法律依据:

  • 1.仅凭病历是不能鉴定医疗过错的。
    2.鉴定医疗过错,还需要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的材料。
    3.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在患者死亡且需要确定死因的情形下,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尸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你好,我想问一下是什么原因要做呢
  • 可以但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
  • 如果病历资料中可以分析出死亡原因不用尸检,专业性很强,可复印病历给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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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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