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合同2.2005年12月5日到苏州华邦齿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班!3.2006年1月10日该公司发我2005年12月5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工资1080元.有工资卡.3.{因企业调休而未口头通知而我又未注意到其书面通知而}因企业调休未上班2日(2006年1月21日和2006年1月22日这双休日)4.2006年1月23日该公司辞退我.工资应计算方式的分歧而未结算.5.2006年1月24日我向苏州市相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2006年2月27日开庭7等待仲裁结果.这些是该事件唯一可以征实的事实.不可证明的东西我略而不述,如我与该公司口头如何约定的.公司如何认为我不服从领导的等等以及上面的{因企业调休而未口头通知而我又未注意到其书面通知}都是已无法证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