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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姐夫保了两份\**\”险,今年突得急病(肺癌),保险公司不陪尝,并来家恐吓重病的姐夫,说他两年前带病保险,属欺诈,姐夫无奈签了名字,取回了保险金,保险公司一分也没陪尝,姐姐得知后不服,上法院起诉,现己开了两次庭,可保险公司找到一个假证人,说保险公司当时己\告知\\,可姐夫说当时她们只为完成任务,没有任何解释,而且主审官明显偏向对方,

涉外纠纷
2004-12-04 16:26: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属于保险人(保险公司)提供的事先拟定好的,并在合同签订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 ,这在法律上叫“格式合同”。正是因为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是属于专业术语,所以,法律要求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要对合同条款及涵义向投保人告知即说明或解释,在投保人明白了保险条款的真正含义后,决定是否签订。如果,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解释和说明保险条款的涵义和内容,那么,对投保人而言,他就可能不知道保险合同的真正含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有可能违背投保人的真实的意愿。这份合同也就成了一份无效的合同。当然,在保险合同有二种以上解释时,应该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支持投保人的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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