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1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起诉与前夫离婚.当初我们离婚是他有婚外恋.我没有告他,我没有要他赔偿我,是因为他说每个月给孩子500元.我觉得两个人如果没有了感情,也就不说了.可是他愿意把钱给孩子,我也就不追究了也就同意了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里说:孩子由我抚养,前夫从2001年7月1日起每月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岁止.到目前为止,中间他有4个月没有给我也就没有去要.后来我和他商量每月从他工资里面扣,他同意后也写了证明,到2005年8月他调到另外一个单位,他就不在给孩子抚养费.我多次去找他,他说他给我太多了,现在没有那么多.从离婚后他把孩子接过两次,第二次他代孩子去放炮,结果把孩子的嘴炸得肿得老高,我说他他还和我吵,从那以后他就没有来看过小孩.还说我们是协议离婚,他可以改变了,他说给多少就给多少.可是上面说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