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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起诉与前夫离婚.当初我们离婚是他有婚外恋.我没有告他,我没有要他赔偿我,是因为他说每个月给孩子500元.我觉得两个人如果没有了感情,也就不说了.可是他愿意把钱给孩子,我也就不追究了也就同意了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里说:孩子由我抚养,前夫从2001年7月1日起每月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岁止.到目前为止,中间他有4个月没有给我也就没有去要.后来我和他商量每月从他工资里面扣,他同意后也写了证明,到2005年8月他调到另外一个单位,他就不在给孩子抚养费.我多次去找他,他说他给我太多了,现在没有那么多.从离婚后他把孩子接过两次,第二次他代孩子去放炮,结果把孩子的嘴炸得肿得老高,我说他他还和我吵,从那以后他就没有来看过小孩.还说我们是协议离婚,他可以改变了,他说给多少就给多少.可是上面说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证券投资
2006-03-02 20:52: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信任。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当你了解了这些以后,你可以和他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结束后,通过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如有其它不清楚的,可来电或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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