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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6月27日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前夫离婚.当初我们离婚是他有婚外恋.我没有要他赔偿我,是因为他说每个月给孩子500元.我觉得两个人如果没有了感情,也就不说了,可是他愿意把钱给孩子,我也就不追究了也就同意了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里说:孩子由我抚养,前夫从2001年7月1日起每月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岁止.到目前为止,中间他有4个月没有给我也就没有去要.后来我和他商量每月从他工资里面扣,他同意后也写了证明,到2005年8月他调到另外一个单位,他就不在给孩子抚养费.我多次去找他,他说他给我太多了,现在没有那么多.还说我们是协议离婚,他可以改变了,可是上面说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纠纷
2006-03-01 22:56: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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