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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续签,过期一周后在通知统一安排

劳动纠纷
2023-08-03 12:01:03
共有18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求助者,你好,您刚刚咨询的问题呢,是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合理期限期满为止。合理期限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所以您在合理期限内的,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合理期限期满为止。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要在您合理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您经济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您经济补偿金的话,您别怕哈,您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惑,可以继续向我询问,我会力所能及的帮您解答。并认真帮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 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 你好,知道的,所以你的诉求或问题是什么?
  • 您好,建议您向劳动监察那边投诉一下的哈。
  • 你好,合同到期是否续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 你好,你这边是第几次签署劳动合同。
  • 你好,目前是公司不打算续签了吗
  • 你好,请问到现在也么有续签吗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 您 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不合理可以去仲裁的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那就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是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双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的,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如果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为三十日或者三日,则按其规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合理期限内就行,但是公司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那就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是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双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服务!等一周看有没有通知续签合同,后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 你好,那需要看公司有无跟你续签了
  • 你好,具体你想表达什么诉求?续签合同?
  • 你好,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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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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