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22日在利民东路“大万发电动车商城”预定一经营摊位,并缴纳定金2000元,商城给我出具的是盖有“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家具批发销售中心 大万发电动车商城 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我于3月25日开始进场经营,后来我要求退回摊位定金,然而商城又以为防止商户拖欠摊位租金为由不予返还,称停止经营时可退还。7月底我因经营不景气提出从商城撤出,经协商于9月13日结清其他经营费用,15日将所有货物撤出。之后开始索要原定金,商城又以质量维修保证金为名不予返还,经多次催要,商城声称原收款人(此时已离开该单位)没有向现任会计交接该笔款项为由,让我向原收款人索要,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在2006年2月15日我与商场管理员、现任会计一块找到了原收款人,当场对质,原收款人坚持已经交接清楚,但不同意再和会计对帐,当天此事不了了之。 现在,商城一直说我们要共同努力,继续向原收款人索要,原因就是商城没有收到这份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