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3月底发生工伤骨折,工地申报,现已拿到工伤认定书。 5月份在另一工地不幸又腰部横突骨折二根。二次工伤间隔只有七十多天。请问这种情况,能申报工伤被认定吗?

劳动纠纷
2023-07-31 11:10:0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3月底的工伤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月份的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成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索取工伤保险待遇。
  • 您好,按您所述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可以申报工伤的,你第二次工伤与第一次工伤是没有关联的
  • 可以的,和上次发生工伤的间隔时间没有关系
  • 你好,可以申请的。就是停工期间要短一些
  • 发生工伤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如下:
    1.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在工作时受伤认为构成工伤的,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在鉴定是工伤后,如果伤残的,再做伤残鉴定。如果没有做过工伤鉴定,就不能认为是工伤。这里可以先咨询劳动部门,看他们对此有何建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