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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病算不算职业病

劳动纠纷
2023-07-24 10:59: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感染疾病可以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
  • 职业病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经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鉴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法律分析】:只有被鉴定为职业病才能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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