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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在一家企业打了30年工,也没签用人合同,前两年,他受伤了,是工伤,单位保险了医药费,又发了一年的工资,以后就停发了,现在他还是没法工作,之后又去了医院,产生了费用,单位不给报销了,这种情况,单位不报销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3-07-20 11:43: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是否超过停工留薪期
  • 工伤期间公司不发工资不合理。法律明确规定,在治疗工伤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如果工伤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负担。如单位未申请,员工可自行申请;如造成伤残,工伤认定后,还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进行工伤赔偿。如有投工伤保险,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余由单位支付;如未投保,则所有赔偿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劳动者申请辞职,公司领导不批准,而且没有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拖欠工资的,建议反映到就业局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双倍工资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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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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