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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超市应聘了收银,试用期7天,没有签任何合同,也不让打卡,只规定每天工作八个小时,第七天告诉我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让我不用去了,给我按每天50块钱结算,我录了我们的对话,我并没有犯错误,从入职到离职都是口头说的,我问她辞退我的理由是什么,她说就是别人觉得我不合适,我可以要到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3-07-17 14:51: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去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 收集书面通知辞职的证据即可,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随时可要求辞职。如果签订,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辞职;过了试用期或没有试用期,则提前30天书面辞职。到期后可依法辞职并要求支付全额工资
  • 你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证、工友证明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局仲裁科申请劳动仲裁
  • 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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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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