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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1月29日(大年初一)在老家打篮球不慎把腰扭伤,2月4日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卧床一个半月以上。又因为2月5日有年前购买的前往上海的机票(出差地),但碍于病情,本人通知了上海项目负责人,因迟迟得不到最终答复时,只好决定直接回大连(工作所在地)休养。同日,发电子邮件通知公司相关领导我生病不能上班的事宜。2月9日,我把疾病诊断书交传真给总公司查看,同时申请病假,当时得到了总公司总务课负责人的同意。2月23日中午休息期间,在直线经理的私下告知下,得知公司当天下午会发出通告以自动辞职的名义解雇我。一直到2月27日,公司尚未有任何人主动告知解雇我的消息和理由。在任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大连分公司员工支付05-06年度的暖气费用。

民事相关
2006-02-27 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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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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