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华信的一名员工,去年5月份非典期间,我为公司拍摄关于华信生活的宣传片,具体讲就是打一场篮球赛,由摄影师拍摄。篮球赛过程中,我受了伤。后来这件事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并于2004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今年11月14日我合同到期,11月23日我办理离职。我出示了“大劳发[2003]122号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复印件给公司,要求享受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的补助金。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看后,说以他的理解我不应该享受这个补助金,我要求跟他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确认,他不去,说他不应该跟我去(我不应该要求他跟我去),说我应该到劳动仲裁去申诉。以下是条例中第十五条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注:本描述人是上述当事人(我)的妻子,与当事人在同一公司,描述情况属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