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前夫未经我同意拿我签有名的空白信笺(本用于签离婚协议的)去跟私人借款,借款时我并不知情也未在场,借款条上未注明有利息.前夫借款后一直在还款,可是因为他跟债权人的关系好一直未向债权人要还款条,到去年6月前夫认为还款已还清,就找债权人要回借条时,债权人却拿着借条告到了法院,要求前夫还款.前夫找债权人理论时,债权人称前夫之前的还款均是利息而不是本金,他说他按的是2分5的利息算的,但之前他并未告知前夫要付利息的事,前夫一再要求他出具以前还款的证明,可原告只出具了一张:何某人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份的利息已付清,尚欠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的利息10500元(利息按25‰计算)及本金7万元.的证明.开庭时前夫出具了债权人出具的那张证明,也证明他借款一事我并不知情也未在场,也向法院出具了一张书面证明证明此事与我无关,他愿一个人承担该项借款.原告在法庭上也说出了不认识我.可是法院审理后却认为我在空白信笺上签名是一种默认行为,判我负连带责任.借条上未注明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不支持债权人的利息主张,但债权人虽给前夫出具了一张还款的证明,但债权人未在证明上注明前夫还款的具体金额,所以也不能冲为本金,要求前夫还该笔借款.之后执行庭的三番两次找到我要强制执行我的工资.而我早在2003年8月26日向银行申请了建房贷款,现在每月还贷1148元.跟银行的贷款合同我已复印了一份交给法院执行庭,可是执行庭还是坚持要每月强制执行我500元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