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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坏了造成伤害,找商家说过了质保不负责任

损害赔偿
2023-07-01 14:14: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否在质保期内的呢


  • 法律分析:电器坏了,过了保修期上门进行维修肯定是要收取维修费的,维修人员工作时间上门服务是要收取劳务费的,如果电器需要更换零件,收取的费用会更多,具复体的要看厂商售后的收费标准。
    所谓保修期,就是厂商在产品销售给消费制者时承诺消费者该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厂商将无条件免费上门维修的时间阶段。享受保修也是会有条件的,凡是因人为原因致使电器被损坏的不在保修的条例范围内,将不会提供免费维修的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可以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法律依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需根据损坏原因确定,建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证据,可以向消协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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