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毕业的大学生,2005年7月份签约到抚顺市一家国企工作,来的第一天就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实习期为一年。2006年2月23日,人事科通知我说刚来的时候签的合同他们找不到了,要我重新签一份,正好此时我有跳槽的想法,所以我就一直没签,给拖下来了。合同中只约定“在我部服务年限为满五年的毕业生不得解除与我部的劳动关系,否则根据合同约定年限每提前一年需缴纳赔偿金1万元”,并没有明确标明实习期间违约的赔偿问题,但是在招聘的时候,人事处的处长曾经说是实习期间的违约金是50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